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21-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融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上海))类金融投资业务合同纠纷事项,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以及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件原告:香溢投资(上海);
案件被告:高为民、杭州静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静如)。
● 涉案金额:合伙份额回购金额本金3,400万元、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
● 本次诉讼案件已判决,但尚未生效,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概况
2017年8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认购3,180万元,单一自然人认购220万共同设立“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投资(上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基金存续期限 18个月。2017年8月30日,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完成备案手续,该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2017年9月14日,香溢投资(上海)代表私募基金出资3,400万元入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善见),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间接持有合伙企业标的资产新潮能源1,000万股(以3.4元/股估值)。宁波善见各合伙人情况如下:
合伙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为80,679,403股新潮能源股票,其中77,444,000股用于质押借款,合伙企业对外融资债务共计17,140万元。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香溢投资(上海)退伙前新潮能源股票处置均价X,香溢投资(上海)收益确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X≤3.8元/股时,向香溢投资(上海)分配收益=1,000*(3.8-3.4);
当3.8元/股 当4.2 元/股 当X> 4.6元/股时,向香溢投资(上海)分配收益= 1,000*(X-4.6)*60%+1,000*(4.6-4.2)*70%+1,000*(4.2-3.8)*80%+1,000*(3.8-3.4); 合伙人一致同意: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期限为18个月,入伙届满14个月后合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归还香溢投资(上海)本金并按约定分配投资收益。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届满18个月,如合伙企业未能足额向其归还本金、分配投资收益的,高为民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回购香溢投资(上海)的合伙份额。 2019年3月,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届满18个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通知高为民和杭州静如,要求履行补偿协议项下的回购及补偿义务,但对方一直未能履行协议。2019年质押的新潮能源股票40,339,702股被处置,净处置金额98,333,284.50元全部用于偿还质权人债务,且宁波善见持有的剩余新潮能源股票被其他利益相关方申请冻结,香溢投资(上海)通过合伙企业已难以获得本金和收益分配。鉴于高为民和杭州静如的违约行为,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提起诉讼,2021年1月15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02民初22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年2月8日,香溢投资(上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保全以下事项:冻结高为民持有杭州静如股权600万股60%股权,自2021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止;冻结高为民持有杭州泉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30万股30%股权,自2021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止;冻结高为民和杭州静如分别持有的宁波善见股权100万股0.4202%股权和300万股1.2605%股权,自2021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止;冻结高为民和杭州静如分别持有的宁波智度五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2,700万股90%股权和300万股10%股权,自2021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止;冻结杭州静如持有上海惠之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1000万股100%股权,自2021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3日止。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21-01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涉案违约金问题,法院认定约定利率过高,酌情调减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关于杭州静如是否另行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担保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其不应另行支付保证合同项下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香溢投资(上海)回购合伙份额本金3,400万元;二、被告高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香溢投资(上海)投资收益400万元;三、被告高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香溢投资(上海)违约金9,753,080元(自2021年1月5日起以3,8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杭州静如对被告高为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静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为民追偿;五、驳回香溢投资(上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894元,由原告香溢投资(上海)负担55,365元,被告高为民负担273,5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高为民负担。被告杭州静如对被告高为民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香溢投资(上海)投资宁波善见的项目已于2019年末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财产保全查封的股权处置比较困难,不易变现;本次诉讼案件已判决,但尚未生效,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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