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8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及会议议案材料于2021年12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公司监事。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选举陈胜男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职务(简历详见附件)。以上任期均自本次监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陈胜男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此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子公司盐湖能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此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此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陈胜男女士简历
陈胜男,女,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经济师。2010年至2016年任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钾肥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6年至2017年任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钾肥部总经理兼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化肥进口部总经理;2017年至2020年任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化肥进口部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基础肥事业部副总经理、基础肥事业部钾肥部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化肥进口部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基础肥事业部副总经理、基础肥事业部钾肥部总经理,先正达集团中国作物营养业务钾肥业务总经理;2021年12月至今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7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及会议议案材料于2021年12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公司八届董事会董事。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3人,亲自参会董事13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规的规定,会议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子公司盐湖能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表决情况: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此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4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
表决情况: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此议案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9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盐湖能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介绍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收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的提示性公告》。海西州环境局等部门就盐湖能源历史上在木里矿区煤炭开采行为涉及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事项与盐湖能源进行磋商。目前,盐湖能源已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磋商工作,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的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内容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盐湖能源依法应当对采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前期盐湖能源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生态环境治理。根据青海省政府对于木里矿区的生态环境统一进行修复治理的安排部署,盐湖能源须承担相应的修复治理费用。结合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情况的鉴定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盐湖能源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磋商工作的开展情况,公司同意盐湖能源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议。盐湖能源所需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内容如下:
(一)盐湖能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指定账号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9500万元。
(二)盐湖能源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指定账号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10000万元。
(三)盐湖能源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议后,木里矿区聚乎更七号井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盐湖能源无关,盐湖能源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木里矿区聚乎更七号井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公司重点工作安排,公司已将盐湖能源列入僵尸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盐湖能源前期已经计提了相应资产减值准备。盐湖能源本次缴纳1.95亿元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后,在木里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义务及生态环境损害义务即履行完毕。剔除公司2020年度已计提盐湖能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初步预计会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约1.11亿元。
四、备查文件
(一)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二)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议》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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