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2 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公告编号:临2021-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再审判决结果,转回计提预计负债约300万元,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约300万元
近日,我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送达的(2021)桂民再19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2017年10月,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与我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合同纠纷事由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共管账户手续,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协助原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该共管账户;二、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865436.68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5日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至被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解除共管账户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18-039号公告。截至2020年4月,我公司根据一审判决总共计提预计负债约790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我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19-004号公告。
2020年7月,我公司收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临2020-028号公告。根据二审判决,已解除共管账户。二审判决后,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0年12月,我公司收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申4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广西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本次再审判决情况
1.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1民终46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3.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63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8659413.42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15止,按年利率4%计付);
4.驳回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68元,合计340736元,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8515.2元,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2220.8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我公司将根据本次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结果,拟转回已计提预计负债约300万元(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约300万元。
我公司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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