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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及2021年5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02亿元的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最高担保限额为25.52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 年 12月 16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黄河银行”) 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固字第00100022021112409549),向宁夏黄河银行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借款期限为 96 个月;本次借款由宁东泰和新材公司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作为宁东泰和新材的股东,与宁夏黄河银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字第00100022021112409549-1号”的《保证合同》。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星华氨纶与宁夏黄河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及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 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其中公司、星华氨纶分别对借款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贰亿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按72.8%、6%的份额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2.保证方式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5,478.76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79%, 均为对控股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宁东泰和新材与宁夏黄河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公司、星华氨纶与宁夏黄河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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