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6 证券简称:百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17日(星期五)15:00
2、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百亚国际产业园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永林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17日下午15:00在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开发区百亚国际产业园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7日9:15-15:00。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2,94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814%。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6,464,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47%。
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8,574,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4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4,368,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471%。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2,94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464,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2,94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464,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2,942,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6,464,2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吕晓彤、宋扬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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