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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38        证券简称:泰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933,000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12月27日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年10月30日,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388.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311万股,预留授予77.75万股。

  4、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1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0.02元/股的价格向85名激励对象授予311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审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在资金缴纳过程中,共有85名激励对象实际进行申购。因此公司本次实际向85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3,110,000股限制性股票。

  6、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王金涛和喻家双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一)限售期已届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0年12月25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1年12月24日届满。

  (二)解除条件成就的说明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锁对象及可解锁数量

  本次实际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5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33,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7%。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12月2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933,000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于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933,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8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933,00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定比2019年,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或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定比2019年,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或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0%;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定比2019年,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或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0%。

  绩效评分S80≤S70≤S<8060≤S<70S<60个人系数100%8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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