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3 证券简称:万和电气 公告编号:2021-04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和电气”)于近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42756号、(2021)粤0112民初42757号、(2021)粤0112民初42758号、(2021)粤0112民初42759号、(2021)粤0112民初42760号、(2021)粤0112民初42761号),现将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63号
案号:(2021)粤0112民初42756号
(2021)粤0112民初42757号
(2021)粤0112民初42758号
(2021)粤0112民初42759号
(2021)粤0112民初42760号
(2021)粤0112民初42761号
案由:票据纠纷
受理日期:2021年12月16日
案件一:金额为人民币1,601,9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嵊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四路11号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MA29B8QF9K
法定代表人:滕达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09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17日)、于2020年7月27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81,1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7日)、于2021年3月1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30,8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9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1,601,900.00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金额为人民币3,009,812.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绍兴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环城北路3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C06F52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5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5日)、于2020年6月24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884,856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24日)、于2020年7月28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62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8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3,009,812.00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三:金额为人民币1,314,557.8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683号1楼12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8MRK71
法定代表人:赵磊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409,584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31日)、于2021年1月15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904,973.8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5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1,314,557.88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四:金额为人民币18,429,391.28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1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4PD2Y
法定代表人:苏鑫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6,478,754.43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2日)、于2020年5月28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014,387.14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28日)、于2020年8月24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737,669.72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4日)、于2021年4月1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8,198,579.99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11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18,429,391.28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五:金额为人民币528,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诸暨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十里牌兴达家居城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RGQ77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9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76,8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9日)、于2020年8月28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151,2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28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528,000.00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六:金额为人民币292,679.2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
1、诉讼有关当事人
原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647330XL
法定代表人:叶远璋
被告:诸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北路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9BBTN16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2、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292,679.2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0日)。汇票到期后,原告请求兑付提示付款,被拒绝兑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根据《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告作为涉案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理应在汇票到期时立即无条件履行兑付即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拒绝兑付的汇票金额292,679.20元及该款自到期日起按LPR计算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6个案件合计涉诉金额为人民币25,176,340.36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需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审慎地作出应对方案及准备相关证据,积极采取司法诉讼、协调等多种方式解决上述商业承兑汇票逾期兑付问题,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粤0112民初42756号、(2021)粤0112民初42757号、(2021)粤0112民初42758号、(2021)粤0112民初42759号、(2021)粤0112民初42760号、(2021)粤0112民初42761号);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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