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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期满暨实施情况的公告(下转D46版)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180

  

  公司股东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82),公司股东武汉天风智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风智信”)持有本公司股份118,355,1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4%,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该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该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18,355,15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84%)。

  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天风智信《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进展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9月17日,天风智信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47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9月2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29)。

  2021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天风智信减持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1年09月03日至2021年10月08日期间,天风智信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16,971,600股,占公司总股份0.837000%。减持后,天风智信持有公司股份101,383,551股,占公司总股份4.999999%,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1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33)。

  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天风智信《关于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截至2021年10月18日,天风智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20,276,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99999%,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及巨潮资讯网上的《股东关于减持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8)。

  2021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天风智信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满的告知函》,其减持计划已期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本次减持前公司总股本为2,027,671,288股,2021年11月2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汽车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以现有总股本2,027,671,288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3,041,506,932股。转增完成后,众泰汽车的总股本由2,027,671,288股增至5,069,178,220股,转增的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减持后,2021年12月15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已上市,公司总股本变更至5,069,178,220股。

  三、相关的风险提示

  1、天风智信本次减持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公告日,天风智信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后,天风智信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天风智信《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期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             公告编号:2021—179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因执行《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造成。

  本次权益变动将使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控股股东由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变更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深商”),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建仁、徐美儿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背景

  2021年6月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华中院”)裁定受理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6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2021年6月29日,金华中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1年9月28日,在金华中院和永康法院的监督和见证下,重整投资人评审委员会对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了现场评审。2021年9月30日,根据评审投票结果最终确定由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深商”)作为公司重整投资人。当日,公司及管理人与江苏深商签署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0月9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2)。

  2021年11月9日上午9时,公司及八家子公司债权人会议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同日下午,公司出资人组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11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7)、《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156)。

  公司及下属八家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通过,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57)、《公司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2)、《公司关于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4)。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收到了金华中院送达的(2021)浙07破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12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5)。

  2021年11月26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指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的申请。众泰汽车下属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制造”)管理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江南制造重整计划的申请。2021年12月1日,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收到了永康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永康法院分别裁定批准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众泰汽车下属七家子公司重整程序。江南制造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各表决组表决通过,有待长沙中院裁定批准,能否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详见12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法院裁定批准下属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6)。

  公司拟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027,671,288股增至5,069,178,220股,股份性质为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再对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中介机构已对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意见。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14日。股份到达众泰汽车管理人账户的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的股份上市日为2021年12月15日。具体内容详见12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司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1)、《公司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股票价格不实施除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72)。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众泰汽车现有总股本2,027,671,288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3,041,506,932股。转增完成后,众泰汽车的总股本由2,027,671,288股增至5,069,178,220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其中:1,013,835,644股分配给众泰汽车及其下属八家破产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杰能动力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八家子公司)的债权人;2,027,671,288股由重整投资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其中重整投资人合计受让1,227,671,288股转增股票、财务投资人合计受让8亿股转增股票),且重整投资人或财务投资人任一方持有众泰汽车的股权比例均不超过29.99%。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使公司原控股股东铁牛集团的持股比例由38.78%下降至约15.51%。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

  众泰汽车实施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已如期于2021年12月14日到达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相应的转增股票已完成过户。相关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情况如下表:

  

  注1: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叶长青、金贞淑为江苏深商的一致行动人;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为铁牛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2: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持有的转增股票,已按照司法冻结的方式进行了锁定,其中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财务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不减持,但他们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本次权益变动后,财务投资人持股合计800,000,000股,持股明细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原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持有众泰汽车786,250,375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8.78%。变动前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江苏深商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227,671,288股股票,持股比例24.22%,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江苏深商将成为众泰汽车的控股股东。变动后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注:截止到2021年12月10日,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为15,048,492股。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江苏深商,江苏深商的股东为: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商控股”),持股比例 100%。由于深商控股的股权较为分散,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且各股东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共同控股的情形,因此深商控股无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层面也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构成对其的绝对控制。因此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众泰

  股票代码:000980

  信息披露义务人1: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水家湾街84号E栋501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水家湾街84号E栋5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西湖大路与威乐路交汇处A2区4号楼2501室

  通讯地址:长春市汽车开发区西湖大路与威乐路交汇处A2区4号楼2501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4: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龙城社区南商路80号龙城花园大厦龙华阁二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龙城社区南商路80号龙城花园大厦龙华阁二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5: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大厦27E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新南社区东门南路3002号华都园大厦27E

  信息披露义务人6:叶长青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

  信息披露义务人7:金贞淑

  住所: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国盛东润枫景

  通讯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东环城路国盛东润枫景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21年12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注:若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江苏深商

  

  (二)国民数字

  

  (三)众富同人

  

  (四)万驰投资

  

  (五)力驰投资

  

  (六)叶长青

  

  (七)金贞淑

  

  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架构如下:

  (一)江苏深商

  

  (二)国民数字

  

  (三)众富同人

  

  注:吉林深商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万驰投资

  

  注:深圳市前海深商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五)力驰投资

  

  注:深圳市全域运力科技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江苏深商与国民数字为有限公司,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及力驰投资均为有限合伙企业,前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适用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一)叶长青近五年任职情况

  

  (二)金贞淑近五年任职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以及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众富同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吉林深商,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的全资子公司;万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商创投,深商创投与江苏深商均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国民数字为国民运力的全资子公司,深商控股为国民运力的参股子公司,同时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力驰投资的控股股东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全域运力,全域运力与国民数字均为国民运力的全资子公司;叶长青在深商控股任职总裁助理岗,属深商控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江苏深商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叶长青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关系;金贞淑是吉林深商的总经理助理,属高级管理人员,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的全资子公司,金贞淑与江苏深商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12月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以上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2、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2021年12月5日,为提升江苏深商关于*ST众泰表决事宜的效率,保障*ST众泰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促进*ST众泰持续、稳定发展,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与江苏深商已就江苏深商关于*ST众泰表决事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自2021年12月5日起,在36个月内,协议各方均同意在下列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提案权、提名权的行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众泰汽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由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事项。

  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间,国民数字、众富同人、万驰投资、力驰投资、叶长青、金贞淑同意,就上述一致行动范围内的事项,以江苏深商表决意见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减持,但其持有前述转增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持股锁定期限制。”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1、深商控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商控股持有江苏深商100.00%股权,为江苏深商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深商控股股权结构如下:

  

  2、国民运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国民运力持有国民数字100.00%股权,为国民数字的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国民运力股权结构如下:

  

  3、吉林深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深商持有众富同人20.00%合伙份额,为众富同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吉林深商股权结构如下:

  

  4、深商创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商创投持有万驰投资43.48%合伙份额,且为万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深商创投股权结构如下:

  

  5、全域运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全域运力持有力驰投资52.63%合伙份额,且为力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全域运力股权结构如下:

  

  叶长青、金贞淑均为自然人,不适用控股股东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1、江苏深商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江苏深商和深商控股的股权结构、江苏深商出具的《无实际控制人说明》以及深商控股4位大股东出具的说明,江苏深商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江苏深商出具的《无实际控制人说明》,“由于深商控股的股权较为分散,各股东持股比例较为接近,无任一股东能够单独控制股东大会,且各股东之间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认定共同控股的情形,因此深商控股无控股股东。在董事会层面也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构成对其的绝对控制。”

  深商控股股东国民运力、海王集团等公司已出具书面说明,表示国民运力、海王集团、西部城建、宝德投资之间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以及与其它股东之间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述构成一致行动情形;不存在与深商控股相关的委托持股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安排,亦不存在通过协议约定等安排扩大任意一方或多方股东所能够支配的深商控股表决权数量的情形;各股东对深商控股的投资均系独立投资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国民运力持有深商控股25.34%股权,海王集团持有深商控股9.78%股权,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深商控股9.78%股权,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深商控股9.78%股权,深商控股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深商控股持有江苏深商100.00%股权,因此,江苏深商作为深商控股的全资子公司亦无实际控制人。

  2、国民数字的实际控制人

  黄继宏先生直接持有国民运力99.46%股权,国民运力直接持有国民数字100.00%股权,黄继宏先生可对国民数字形成间接控制,黄继宏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民数字的实际控制人。

  3、众富同人的实际控制人

  众富同人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吉林深商,吉林深商对外代表众富同人并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众富同人已出具《说明》称吉林深商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鉴于吉林深商为江苏深商全资子公司,且江苏深商无实际控制人,故吉林深商无实际控制人,众富同人亦无实际控制人。

  4、万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万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第一大股东均为深商创投,深商创投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深商创投为深商控股全资子公司,鉴于深商控股无实际控制人,故深商创投无实际控制人,万驰投资亦无实际控制人。

  5、力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力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第一大股东均为全域运力,全域运力为国民运力全资子公司,黄继宏先生直接持有国民运力99.46%股份,黄继宏先生可对全域运力和力驰投资形成间接控制,黄继宏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力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叶长青、金贞淑均为自然人,不适用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1、江苏深商

  

  (下转D4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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