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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公司某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消除。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措施具体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应当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2%;
③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8%;
④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6)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措施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股价稳定无效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控股股东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单次触发启动条件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
②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控股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股价稳定无效或“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50%的,则控股股东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50%。
4)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增持。
5)自本稳定股价措施生效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及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或未完全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经协商应由相关主体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但相关主体未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以及无合法合理理由对公司股份回购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导致股份回购方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未履行承诺的相关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控股股东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公司可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增持的公司股份。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扣留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相关承诺要求。
4、股价稳定措施的修订
任何对本股价稳定措施的修订均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份回购和购回措施的条件
(1)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已转让的限售股。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购回公司股份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作出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3、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接受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的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如下: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并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大公司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以适应新老客户的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金属粉末注射成形(MIM)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等业务,凭借自身强大的设计开发能力与快速的技术攻坚能力,以及过硬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客户服务,形成了公司MIM产品在行业内的核心竞争力。目前,随着MIM工艺技术的逐步成熟,以及对MIM技术认知程度的进一步加深,MIM产品在电子产品、汽车、医疗、五金、机械等领域的应用增多,MIM产品市场前景良好,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亦实现了较快增长。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不断开拓新客户,巩固并提升市场竞争地位;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深入理解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控制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此外,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相关软硬件设备采购、推进建设进度等方式,争取使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缓解公司资金较为紧张的情况,未来公司将根据计划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条款,公司制定了上市后(含发行当年)适用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将有效保障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东的投资回报。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绝不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及时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将及时按该等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实施积极地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利润分配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发行人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
本人将依法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发行人按照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后,严格予以执行。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在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5、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承诺
(1)本所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6、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1)本所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的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7、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1)本机构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的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虎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机构股东深圳浦特(合伙)、泛海统联(合伙)、人才一号基金、深创投、常州朴毅投资、天津清启陆石、天津陆石昱航、深圳韬略新能源、深圳南山软银、上海涌瓷投资、深圳圳兴创投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浦特(合伙)、泛海统联(合伙)、人才一号基金、深创投、常州朴毅投资、天津清启陆石、天津陆石昱航、深圳韬略新能源、深圳南山软银、上海涌瓷投资、深圳圳兴创投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④如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自然人股东方龙喜、康晓宁、杜勤德、束小江、任杰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方龙喜、康晓宁、杜勤德、束小江、任杰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③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④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持有公司股份,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持有公司股份,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需提出新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已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截至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触发履行条件的承诺事项。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除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实际控制人陈金霞通过其控制的上海涌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发行人130.1610万股股份以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泛海统联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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