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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 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投资”,现已更名为“宁波惠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因涉嫌超比例减持未按规定披露、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京威股份事宜,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2)。

  2021年9月30日,福尔达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龚斌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2021年12月23日,公司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龚斌、龚福根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7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以及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福尔达投资、龚斌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3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10万元罚款。对福尔达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龚福根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福尔达投资、龚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京威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40万元罚款。其中,对福尔达投资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龚斌处以4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本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象为福尔达投资、龚斌和龚福根,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的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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