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2112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及的起诉金额合计约为4,707.39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前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 5 月22 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3日、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2021051、2021056、2021069)、《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2021090),投资者向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详见前述相关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部分索赔案件作出的(2021)粤03民初2601号、(2021)粤03民初 3509号等《民事判决书》。诉讼及判决主要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6名投资者
被告:公司,其中2起案件被告为公司、许晓文,11起案件被告为公司、尹智勇,10起案件被告为公司、许晓文、尹智勇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赔偿因其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印花税、利息等上述损失合计4,707.39万元;
2、判令尹智勇、许晓文对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原告诉请的公司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法院一审判决情况
1、驳回其中2名投资者诉讼请求,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他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1,152.48万元,公司负担诉讼费合计11.67万元;
2、尹智勇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公司应赔偿款项及应负担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许晓文在其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对公司应赔偿款项及应负担诉讼费的8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前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准确判断前述诉讼案件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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