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1年4月28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新增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59,000万元。授权期限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
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合创新”)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办理融资,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鸿合创新在3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上表中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公司鸿合创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1、合同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00,000,000(叁亿元)元整。
(2)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给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公司子公司2021年资金安排和实际需求情况,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有助于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顺利实现。本次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还能力,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和主营业务的稳定。相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余额为73,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4.2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72,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23.8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证券代码:002955 证券简称: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5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进一步促进业务的发展,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合作银行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即对部分信誉良好的客户(以下简称“买方”)采用“卖方担保买方融资”的方式销售产品,以买方、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基础,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买方提供用于向卖方采购货物的融资业务。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买方向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拟向买方提供累计金额不超过180,000,000元人民币的买方信贷担保,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担保有效期为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2021-028)。
一、担保进展情况概述
近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合创新”)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开展买方信贷业务,安徽安联开启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安联”)购买北京鸿合爱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卖方)货物,向上海浦发银行申请办理经销商贷款业务,上海浦发银行为安徽安联提供金额为5,000,000元人民币的借款,鸿合创新为安徽安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安徽安联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财产向鸿合创新提供了反担保措施。
上述担保额度在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的额度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安徽安联开启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注:上表中2020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安徽安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公司安徽安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担保人:深圳市鸿合创新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安徽安联开启未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属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全力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对于债务人分期付款的,保证人还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对应债务人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对应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且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公司为买方提供信贷担保是为了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时,各被担保人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助于公司开拓市场,开发客户资源,提高目标客户的合同履约能力,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防控风险。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提供后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7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20%,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0.3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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