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1-1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12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严若媛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546,153,7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0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00,981,0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0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145,172,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50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14,42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80,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3,442,1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72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847,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53%;反对6,306,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4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6,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744%;反对6,306,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22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847,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53%;反对6,306,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4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6,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744%;反对6,306,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22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为控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847,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53%;反对6,306,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4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6,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744%;反对6,306,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22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4、《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9,847,1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53%;反对6,306,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54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116,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744%;反对6,306,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22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陈继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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