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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该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2021年8月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调整为23.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6)。自2021年7月23日起45天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二、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58,178.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3.91元/股。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共6名激励对象,合计拟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8,178.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剩余数量为4,039,505.00股。

  (三) 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其申请办理前述58,178.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注销,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后续依法办理有关工商变更手续。

  三、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 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未收到激励对象就回购注销事宜提出异议的文件。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依据、原因、人员、数量等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依法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尚需依法办理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 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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