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1-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9.21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1030%。其中,首次授予2241.2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978%,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量的比例为95.00%;预留授予117.96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51%,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量的比例为5.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59.21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1030%。其中,首次授予2241.2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9978%,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量的比例为95.00%;预留授予117.961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51%,预留授予的权益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量的比例为5.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763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14,565人)的比例为5.24%。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延铭先生。徐延铭先生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徐延铭先生参与本激励计划能够提升公司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积极性,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此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共计24名中国台湾籍员工和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所处的新能源电池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而该部分人员群体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综上,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3.8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3.8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为23.82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7.64元,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00%;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3.53元,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4.50%;
3、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票上市未满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
(三)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系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制定的,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考核体系,需要激励对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应与考核要求相匹配。
公司是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有效地实施股权激励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已综合考虑公司承担的股份支付费用、激励对象的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
综上,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基础之上,本激励计划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已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形发表意见,具 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一致。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为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制度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年度内任一季度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或者B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全部归属;考核年度内任一季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或者D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考核内容依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可归属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应按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之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获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有关规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应当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可申请限制性股票归属的人数变动、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达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2021年12月23日作为基准日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6.96元/股(2021年12月23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46.96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年、2年、3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87%、17.45%、17.55%(上证指数最近1年、2年、3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1%(公司所属申万行业类“电力设备-电池”最近1年的年化股息率,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金融数据终端)。
(三)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公司于2022年1月初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享有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有权按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作废失效事宜。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激励对象为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办理归属事宜。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或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权益授予或者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后离职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或类似协议的,应当遵守该协议的约定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发生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公司除按照协议追究责任外,公司还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变更;
②公司合并、分立。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权益授予或者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2、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或者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者因前述原因导致与公司(含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且公司(含子公司)有权视情节的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追偿,激励对象在职务变更前或者离职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公司(含子公司)裁员、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含子公司)任职或者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含子公司)提供服务),且未发生严重损害公司(含子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发生上述情形之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作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不再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或者继续提供服务的,在退休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之后的归属期内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在离职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可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继承,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继承人在继承前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之后的归属期内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的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发生上述情形之后,激励对象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发现以下情形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后,激励对象需支付完毕限制性股票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8)有关规定明确须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情形的认定及相应的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三)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1-016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6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焱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赵焱作为征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司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定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焱,其基本情况如下:
赵焱,男,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自2002年7月起,其先后任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借调)和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等;2017年11月至今,任亚信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投资者关系部资深总监;2020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月10日15:0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二)召开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号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2年1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6日(每日9:30-11:30,13:00-15:00)
(三)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征集对象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牛育红、何可可
邮编:519180
电话:0756-6321988
传真:0756-63219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赵焱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赵焱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止。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1-012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8日发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锐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1-013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12月18日发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徐延铭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定《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董事徐延铭先生、林文德先生、付小虎先生、李俊义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董事徐延铭先生、林文德先生、付小虎先生、李俊义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
5、授权董事会审查确认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及其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归属登记结算业务、修改《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参与资格,相应的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8、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在不违背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配套制度。若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行为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董事会的该等修改行为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9、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所涉的其他事宜,但有关规定明确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0、上述授权事项中,有关规定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除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11、股东大会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4票。董事徐延铭先生、林文德先生、付小虎先生、李俊义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1-015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1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1月10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1月10日
至2022年1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赵焱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详情请查阅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激励对象或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2 年1月 6 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上述时间段之后,将不再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
(二)登记地点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证券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 法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传真和邮件到达时间均应不迟于在登记截至时间(2022年1月4日16:00)。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或邮件中需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附登记材料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为保障股东参会权益及登记有效进行,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疫情防控
1、为配合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相关安排,公司建议全体股东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公司园区内和公众场合必须正确佩戴口罩,并配合会场要求接受体温检测、健康码、行程码验证等相关防疫工作。
(1)健康码、行程码为黄码或红码的人员禁止进入公司;
(2)从高风险地区来(返)珠海的人员,且健康码和行程码均为绿码,需在抵达珠海后,于72小时内完成两次核酸检测,两次核酸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的方可进入公司;
(3) 除高风险地区外,其他省外来(返)珠的人员,且行程码为绿码,需在抵达珠海后,做一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的方可进入公司。
3、具体实施以珠海市防疫指挥部发布的最新防疫政策和公司最新防疫政策为准。
(二)会议签到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携带登记材料原件到达会议现场并办理签到,签到时间为 2022年1月10日下午 14:30-15:00。
2.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自理。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209号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519180
电话:0756-6321988
传真:0756-6321900
联系人:牛育红、何可可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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