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加加食品 公告编号: 2021-1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或“被告”)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2021年3月17日,收到北京二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2021)京02民初17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北京二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287元(已交纳),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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