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包兴安
见习记者 杨 洁
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连续第五年缩减。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与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
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
记者注意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区分存量和增量,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
“增加这一条款是为了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精准度,一方面为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政策空间,满足其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也为境外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目前正在推进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的修订工作。
“这一条款是在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周年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国际、国内资本双向循环这一趋势的精准回应与精细化服务的体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商业模式之所以存在争议就是因为在我国境内企业以境外形式融资时需要通过境外法人作为外商这一载体形式进行“返程投资”,由此会触及早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现在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涉及的对于外国投资者的“禁止”或“限制”开放的禁令。因此本次修改清单实际上是对这种现实的一种科学回应,采取“开正门、堵后门”的方式便利我国境内企业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境外对于特定行业的融资或者上市。
根据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新规定,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如何申请境外发行上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由证监会牵头。境内企业向证监会提交境外上市申请材料后,如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等事项,证监会将征求行业或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意见,依规推进相关监管程序。有关具体情况,企业可以向证监会进一步了解。
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
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这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境外投资、完善产业链供给、推进国内外产业融合的重要举措,是以汽车制造为重点、以广电设备制造为突破、完善重点制造业产业国际布局的先手棋,既有开放政策上的制度性突破和完善,也有产业发展的激励与融合。
张依群认为,外商准入政策调整后,我国制造业面向国际竞争压力会进一步增加,同时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机遇会更多,特别是当前全球产业链供需紧张、产业和技术转型步伐加快、制造业发展格局正面临重大变革的关键时期,中国扩大制造业对外开放空间将促进国内制造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扩大对外资的吸引力,更好满足国内产品需求和品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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