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2 证券简称:重庆啤酒 公告编号:临2021-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重庆嘉酿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士伯重啤”)为本案原告。
2.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嘉士伯重啤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嘉士伯重啤的起诉。
3. 涉案的金额:原告嘉士伯重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钰鑫集团”或“被告”)向本案第三人重庆嘉威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嘉威”)返还占用资金人民币699,543,291.65元以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诉讼费用。
4. 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裁定,目前尚未生效。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 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嘉士伯重啤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重庆嘉威33%的股权;钰鑫集团持有重庆嘉威60.3107%的股权。嘉士伯重啤以钰鑫集团损害重庆嘉威的公司利益为由向重庆五中院提交《民事起诉状》,2021年3月12日法院受理。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的《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
二、 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嘉士伯重啤
被告:钰鑫集团
第三人:重庆嘉威、重庆钰鑫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二) 诉讼案件事实
被告作为重庆嘉威大股东,未经重庆嘉威的公司决议程序长期非法占用重庆嘉威的资金。根据重庆嘉威2019年《审计报告》,钰鑫集团占用重庆嘉威的资金金额达人民币699,543,291.65元。
对于钰鑫集团占用重庆嘉威资金,嘉士伯重啤于2021年1月11日向重庆嘉威发出《关于:向钰鑫集团主张返还被占用资金的函》,要求重庆嘉威:“采用发函、起诉等方式立即要求钰鑫集团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在收到函件后重庆嘉威未在30日内提起诉讼,嘉士伯重啤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
在诉讼中重庆嘉威举证,其收到该函件后于2021年1月27日向钰鑫集团发出《关于尽快归还资金往来借款的通知函》,请钰鑫集团“尽快向我公司归还上述资金往来借款”,但并未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内容
原告诉请被告钰鑫集团向第三人重庆嘉威返还其占用的全部资金及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损失。
三、 诉讼判决情况
(一) 诉讼裁定的结果及时间
嘉士伯重啤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重庆五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重庆五中院认定:重庆嘉威收到嘉士伯重啤的请求后,选择了发函方式向钰鑫集团催收借款,并无怠于行使权利行为;本案亦不存在紧急情况,嘉士伯重啤完全有时间书面请求重庆嘉威监事会提起诉讼;因嘉士伯重啤并未履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其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 诉讼当事人对裁定结果的意见
嘉士伯重啤提起本案诉讼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即股东书面请求公司主张权利后公司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嘉士伯重啤认为:只要重庆嘉威没有提起诉讼,则嘉士伯重啤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重庆五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没有正确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嘉士伯重啤将积极采取有力的法律措施依法维权,维护重庆嘉威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裁定,目前尚未生效。公司预计本次公告的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就本案后续进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仔细阅读本公告披露的风险提示内容,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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