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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97        证券简称:博众精工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666号105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绍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现场出席8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韩杰出席;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议案2(及其子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璐、马奔霄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2021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以电子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2日,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人员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通过认真审阅公司相关制度、与企业相关人员沟通、复核和查阅公司资料,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等进行了核查。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博众精工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

  对于公司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是否有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否得到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司激励制度履行程序是否合规,公司治理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对于内部控制情况,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是否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是否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是否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执行等。

  对于三会运作情况,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合规,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会议决议是否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的签名确认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众精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能够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博众精工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博众精工2021年度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等,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已披露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以及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众精工的信息披露制度合法合规,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查阅了公司及主要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相关账务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资产是否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是否独立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众精工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公告。重点关注以下情况: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是否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3、募集资金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众精工能够按照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博众精工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相关经营风险。

  2、保荐机构提请博众精工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博众精工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博众精工能够提供《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文件,安排与公司高管的沟通,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提供了便利。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博众精工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特此报告!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劭悦                米耀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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