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无委托出席董事。
会议由董事长赵世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崔得立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各项职责,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1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了变化,因此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为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财务成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五)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为加快推进公司化工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定登记为准),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比20%;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占比40%;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比20%;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比2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刘杰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为最大限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募集资金,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6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合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崔得立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崔得立先生(简历详见附件)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备的专业知识与工作经验,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崔得立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50-2168237
电子邮箱:cdl@hwasu.com
联系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崔得立,男,汉族,中国国籍,1980年12月出生,专科学历。历任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秘书、主管,现任公司证券部副部长。2021年3月,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崔得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无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现将该事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5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80.0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88.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具体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需求,由公司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征求财务资产部意见,确定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款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前期已签订合同但未明确支付方式的,由采购部门与财务资产部协调确认是否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时,由公司物资部等有关部门向财务资产部上报资金付款申请并注明付款方式,财务资产部根据物资部等有关部门上报的资金付款申请填制资金支付单,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并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三)公司财务资产部按月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出置换申请,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将对应等额置换金额转到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四)公司财务资产部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明细台账,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
(五)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审议程序情况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 华塑股份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此外,华塑股份相应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来保证交易真实、有效,确保银行票据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加强管理。
2、 华塑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1.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拟与关联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矿股份”)、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涣焦化”)、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鑫科技”)共同出资设立的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研究院”,暂定名,具体名称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定登记为准)主要是开展科学研究及技术探索,尚未有详细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计划;
2.公司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PVC及烧碱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等,构建了氯碱化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公司主要产品包括PVC、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化工研究院成立,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3.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化工研究院尚未有明确的投资计划;
4.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化工研究院尚需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5.公司对化工研究院持股比例不高,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重要内容提示:
● 关联交易概述:公司拟与关联方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技共同出资设立化工研究院构成关联交易。
● 投资金额:化工研究院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其中:华塑股份出资4,000万元,占比20%;淮矿股份出资8,000万元,占比40%;临涣焦化出资4,000万元,占比20%,碳鑫科技出资4,000万元,占比20%。
● 交易各方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按照出资金额确定各方股权比例,定价公允合理。
●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公司与关联人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技未发生过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同的交易,也未与其他关联人发生过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同的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加快推进公司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华塑股份拟使用自有资金与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技共同出资设立化工研究院,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比20%;淮矿股份出资8,000万元,占比40%;临涣焦化出资4,000万元,占比20%;碳鑫科技出资4,000万元,占比20%。
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企业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共同出资设立化工研究院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共同出资设立化工研究院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仅需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外披露,无需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1,652,700,5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12%,为公司控股股东。
淮矿股份、临涣焦化、碳鑫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述企业系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3)法定代表人:孙方
(4)注册资本:675,107万元
(5)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煤炭采掘、洗选加工、销售、存储等。
(6)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其100%股权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0年12月31日,淮矿股份总资产620.34亿元,净资产185.07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08.83亿元,净利润31.36亿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淮矿股份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点:安徽省濉溪县韩村镇
(3)法定代表人:刘凯
(4)注册资本:109,082万元
(5)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焦炭、化工产品生产、销售和相关产品的开发等。
(6)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淮矿股份持有67.65%股权,其他5家股东合计持有32.35%股权。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临涣焦化总资产46.67亿元,净资产26.12亿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8.02亿元,净利润3.84亿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临涣焦化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
(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点: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
(3)法定代表人:张平
(4)注册资本:60,000万元
(5)主营业务:主要从事碳基新材料、化工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化工原料、化工产品等
(6)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淮矿股份持有其100%股权
(7)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目前碳鑫科技所属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已进入试生产阶段,尚未正式投产,未产生收入和利润。截至2020年12月31日,碳鑫科技总资产15.69亿元,净资产5.00亿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碳鑫科技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交易类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新材料、新能源、绿色化工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氢能、碳捕集及转化、高分子材料、石墨烯材料技术研发及利用;煤化工、氯碱化工及其产业链延伸领域的产品、工艺、催化剂研发及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与咨询、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专利技术许可代理。
3、股权结构:
新公司的设立尚需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拟新设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为准。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新设有限公司,并按照出资金额确定各方股权比例,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本次投资是积极落实国家“双碳”战略的具体举措,通过投资设立化工研究院作为科技创新平台,有利于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产品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充分整合各方的资金资源、研发技术、行业经验等优势发挥协同效应,有利于创新成果转化,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化工研究院主要是开展科学研究及技术探索,尚未有详细的研究方向及研究计划;
2.公司主要从事以PVC和烧碱为核心的氯碱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业务涵盖原盐及灰岩开采、煤炭发电及电石制备、PVC及烧碱生产和“三废”综合利用等,构建了氯碱化工一体化循环经济体系。公司主要产品包括PVC、烧碱、灰岩、电石渣水泥、石灰等。化工研究院成立,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较大影响;
3.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化工研究院尚未有明确的投资计划;
4.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化工研究院尚需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能否取得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5.公司对化工研究院持股比例不高,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自有资金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并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并已充分评估自身经营状况,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本次投资,对公司本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不会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表决结果为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刘杰先生回避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战略布局,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也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本次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遵循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并已充分评估自身经营状况,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本次投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塑股份拟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交易双方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
●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产品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履行审议程序: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前提下,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二)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的一般情况
本次理财资金来源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2.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5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80.0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88.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根据《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截至2021年12月2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募集资金及其孳息。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进计划,部分募集资金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对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在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下,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用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
2.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
3.公司财务资产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产品。以上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具体条款以实际签署合同为准。
(二)委托理财资金投向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且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理财是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公司将严格把关产品的购买流程,履行风险控制程序。
(四)风险控制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以下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在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下,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用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
2、公司财务资产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情况
公司在遵守审慎投资的原则下,严格筛选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财务数据状况:
单位:万元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推进,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将根据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类别不同,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相关现金管理产品均属于流动资产,不对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财务状况指标产生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选择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影响。
六、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进行委托理财,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也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正常推进、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前提下,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7人,亲自出席监事7人,无委托出席监事。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姚吉贵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为加快推进化工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使用自有资金与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淮北矿业绿色化工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定登记为准),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比20%;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000万元,占比40%;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比20%;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比2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为最大限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正常推进的前提下,对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0亿元的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
《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599万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52号)同意,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21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股票发行完成后,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均发生了变化,现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已于2020年3月11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宜,包括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注册资本、股本、上市地、股票登记托管事项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将有关授权有效期延长十二个月,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变。上述授权截至目前依然有效。因此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内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7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5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80.0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88.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金额,则由公司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弥补资金缺口。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11月23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为人民币2,845.14万元,前期自筹资金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880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公司就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事项进行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前述决策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是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45.1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9日出具了《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880号),认为:华塑股份《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塑股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华塑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审核出具了鉴证报告,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935 证券简称:华塑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塑股份”)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使用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5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80.0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88.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1日,根据《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际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截至2021年12月2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包含募集资金及其孳息。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为最大限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募集资金,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将及时、足额归还本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债券等的交易,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使用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最大限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为最大限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总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使用期限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详细核查,查阅了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将仅限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符合有关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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