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1-088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卡托普利片”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经审查,上述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本次通过一次性评价的药品相关情况如下:
一、 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二、药品相关信息
卡托普利片是一种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ACE inhibitor或ACEI),主要用于治疗高血压和心力衰竭。卡托普利片为国家基本药物,并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甲类)。
三、对公司影响
本次“卡托普利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通过,是公司研发能力、生产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综合实力的体现,也是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综合实力和产品质量的认可;同时,也为公司后续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提供了重要的宝贵经验借鉴。本次“卡托普利片”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公司有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参与集采的投标,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
四、风险提示
由于药品销售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该药品未来生产及销售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1-089
债券代码:128025 债券简称:特一转债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丹青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1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2,163,8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4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2,16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04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关于审议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6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8%;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6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48%;反对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唐都远、黄丽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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