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1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谢晓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黄辽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5,215,5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6311%,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4,806,2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60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92%。
(二)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17名,代表公司股份75,946,7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18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为2人,代表公司股份75,537,45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896%;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9,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92%。
三、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344,919,4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142%;反对股份296,1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858%;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5,650,6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101%;反对股份29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899%;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赞成股份344,926,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162%;反对股份289,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838%;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股份344,926,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162%;反对股份289,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838%;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5,65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191%;反对股份28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809%;弃权股份0股。
(四)审议《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赞成股份344,936,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191%;反对股份279,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809%;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5,66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322%;反对股份2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678%;弃权股份0股。
(五)审议《关于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赞成股份344,936,2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99.9191%;反对股份279,3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之0.0809%;弃权股份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不超过上市公司5%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为75,66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99.6322%;反对股份2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3678%;弃权股份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黄辽希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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