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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3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江苏路1号永鼎股份总部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莫思铭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会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 本次会议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昕、薛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135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鼎转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转债代码:110058

  ●转债简称:永鼎转债

  ●回售价格:100.72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期: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1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2年1月14日

  ●回售期间可转债停止转股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永鼎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永鼎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永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

  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永鼎转债”第三年的票面利率1.0%,计算天数为264天(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1月4日),利息为100*1.0%*264/365=0.72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72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的发布时间视需要而定。

  鉴于上述规定,公司将在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4日期间内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再发布两次回售提示公告,并在回售实施期间(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1日)发布一次回售提示公告。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0058”,转债简称为“永鼎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者部分回售给公司,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11日

  (四)回售价格:100.72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永鼎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2年1月14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永鼎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永鼎转债”债券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永鼎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其他

  “永鼎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永鼎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63272489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134

  债券代码:110058          债券简称:永鼎转债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永鼎转债”

  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1年12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为539,230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总数的20.6537%。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事项及表决情况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539,23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黄昕、薛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永鼎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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