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 萌
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证券期货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建立健全多元且高质效的证券期货纠纷解纷机制显得尤其重要。这不仅事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而且会深刻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乃至市场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建立证券期货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通过平台对接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全面提升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业内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推动建立“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对我国多元高质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以及稳定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多元灵活化解纠纷
减轻诉源压力
据了解,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是社会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机制,但这不应当是唯一解决机制,在此之前,还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多层次且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分流和化解纠纷。
“证券期货纠纷由于涉及人数众多、专业性较强,在诉讼具有强对抗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立案登记制实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等背景下,尤其需要多元灵活且非对抗性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即是一项有益的尝试。”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范雪飞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证券纠纷的及时、专业和高效化解具有积极意义。据了解,全国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于11月12日上线运行后,已经有36个调解组织入驻,短时间内已成功调解多起纠纷。
在范雪飞看来,“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将证券期货纠纷进行提前分流,用非对抗性的调解解决纠纷,并确认调解解纷成果的法律效力,既高质效地解决了纠纷,又减轻了司法审判的诉源压力。
范雪飞表示,首先,在理念上,该机制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摆在前面,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证券期货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这使证券期货纠纷有很大可能在前端得到化解。其次,在诉源源头控制上,诉调对接机制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证券期货纠纷之前和之后,可以通过法律释明等方法敦促当事人主动向证券期货专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接受当事人申请,通过调解平台向调解组织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同时,调解组织亦可自行进行调解工作,进一步化解和分流证券期货纠纷。“最后,在解纷效果上,诉调对接机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使调解成果得以落实,为非诉讼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提供司法保障。”他进一步说道。
此外,范雪飞认为,“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落地,有助于更新证券期货相关当事人的纠纷解决理念,缓解证券期货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他表示,在证券期货纠纷解决过程中,调解人员以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和调解自愿为原则,鼓励当事人进行友善、平等的协商,将常识、常理、常情与法律相结合的多元解纷准则运用到实践中。不仅实现了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更有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纠纷解决观念、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证券期货市场生态。
三大突破性创新
提高解纷质效
长期以来,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构相互之间的联通对接存在诸多阻滞,纠纷解决质效不高,既造成了社会资源浪费,又影响了纠纷的最终解决。
“为破解这一难题,‘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进行了具有突破性的创新。”范雪飞分析,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期货纠纷解决资源进行全面整合,将证监会所属或掌握的证券期货行业中的纠纷解决资源充分发动起来,与人民法院的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全面对接,避免了资源浪费,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良好效果。第二,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相关机构全面合作,下大力气提升调解人员的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这有助于培养与发展充满生机的现代化专业调解队伍,促进调解理论的发展,激发调解机制的活力,并最终确保证券期货纠纷解决的质效。
“最后,在线诉调对接系统实现了人民法院与纠纷调解组织间的信息畅通,保障纠纷解决各流程信息的反馈及时、准确和全面,各级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相关机构能够全面掌握证券期货纠纷的新趋势、新动向,以便提前决策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而完善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制度。”他进一步表示。
“总对总”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降低证券期货纠纷的解纷成本的同时也提升了解纷品质。
据介绍,该机制极其强调信息技术的应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中国投资者网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调解平台,通过两个平台对接的方式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即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积极使用投资者网平台的音视频调解功能开展在线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利用法院办案系统和调解平台内外连通的便利条件,进行在线委派、委托调解,调解协议的在线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
“对科技手段的善用,不仅便利了当事人,也便利了调解人员、调解组织以及法官,更大幅度地降低了纠纷解决时间、人力等成本。”范雪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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