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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

  

  袁 明:

  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决定对你处以90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罚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和深圳证监局备案。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本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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