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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上接C3版)

  (上接C3版)

  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请详见“二、战略配售”。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在线填写并提交《创业板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和《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及相关核查资料。《创业板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六)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4、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12月29日(T-7日)至2021年12月30日(T-6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推介安排如下: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2年1月7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信息范围内,具体信息请参阅2022年1月6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1、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组成。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362.61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41.7403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120.8702万股(如有),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比例和金额将在2022年1月6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3、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2022年1月12日(T+2日)公布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光证资管诚达药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与具体情况

  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参与配售的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即不超过241.7403万股,总投资规模不超过6,6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光证资管诚达药业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12月14日

  募集资金规模:产品规模为6,600.00万元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注: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三)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特别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保荐机构跟投机构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富尊”)。

  2、跟投数量

  如发生上述情形,光大富尊跟投初始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120.8702万股。最终跟投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光大富尊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发行人最终发行价格以及实际发行规模相关,光大证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光大富尊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投金额将在2022年1月6日(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四)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

  保荐机构相关跟投子公司(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其获配股票限售期为24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五)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将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若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光大富尊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2022年1月7日(T-1日)进行披露。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投资者应当办理完成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12月30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以封闭方式运作的创业板主题公募基金与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1,000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6,000万元(含)。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若配售对象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7)于2021年12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

  已注册为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还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注销登记或其产品已清盘的,推荐该投资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注销其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格或创业板配售对象资格。

  6、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2021年12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备案。

  7、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及黑名单中的机构;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8、网下投资者须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2021年12月31日(T-5日)12:00前通过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完成在线提交核查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1年12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签署承诺函和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投资者若参与诚达药业询价,即被视为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https://ipo.ebscn.com/obm-ipo/#/busi/home,建议使用Chrome、IE10或IE11浏览器登录)在线填报提交核查材料。

  投资者应首先在网站完成注册,在“个人中心-我的资料”中完善基本资料,资料填写完整后请务必点击“完成提交”,再从“发行动态”中选择“诚达药业”项目进行资格报备。

  投资者上传文件包括:

  (1)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均需在线填写并提交《创业板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和《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一旦提交并上传,即视为同意并承诺《创业板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和《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已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提交给光大证券的网下投资者报备资料电子版与纸质签章版内容一致,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资料虚假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2)所有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均需在线填写配售对象资产规模,并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

  网下投资者提供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应满足如下要求: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的,应提供截至2021年12月27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证明文件;对于配售对象为自营投资账户的,应提供公司出具的2021年12月27日(T-9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3)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账户和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填写并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4)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5)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创业板网下投资者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关系核查表》和《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需要从系统下载后线下签署盖章,签章后扫描存为PDF格式文件后上传。如有信息修改,须重新下载对应的系统文件,签章扫描后再次上传。

  具体步骤请投资者登录报备平台后下载并参阅《光大证券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操作指引》进行操作。投资者应于2021年12月31日(T-5日)12:00前按照上述要求完成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请投资者及时通过报备平台查询资料审核状态。

  2、应急通道提交

  如投资者在本次提交系统时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经电话确认后,投资者可在2021年12月31日(T-5日)12:00前使用应急通道提交材料,将全套核查材料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gdipo@ebscn.com,并电话予以确认。网下投资者可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官方网站(www.ebscn.com)下载核查材料中标准文件的模版,下载路径为:光大证券官网首页—我们的业务—投资银行—IPO网下发行。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并按相关要求填写。

  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核查材料时,请投资者务必按如下格式填写邮件主题:

  投资者全称+诚达药业创业板IPO;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邮件后将发送邮箱回执。投资者发送邮件后1小时内未收到回执,请于核查资料报送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T-5日)12:00前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来电确认。敬请投资者保留提交核查材料之已发邮件记录,以备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查验。

  本次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网下投资者须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文件内容一致,并对其所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有全部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21年12月29日(T-7日)至2021年12月31日(T-5日)期间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21-52523076、52523077。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按照以下程序对网下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和资质进行核查:

  1、在申请材料报备截止日2021年12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如网下投资者未能在网下投资者报备平台完整填报材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超过截止时间报备的申请材料视为无效。

  2、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有网下投资者属于前述禁止配售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视为无效报价。

  3、网下投资者填报申请材料至正式获配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要求申请参与的网下投资者补充提供与核查相关的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材料的原件、协会注册的相关材料等。如网下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或出现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情况,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拒绝向其配售。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审核是否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要求以及比对关联方。确保网下投资者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不参加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以及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网下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网下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资者应全力配合光大证券对其进行的调查和审核,如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该投资者参与询价及配售的资格并向协会报告,相关情况将在《发行公告》中详细披露。

  (四)初步询价

  1、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当日2021年12月29日(T-7日)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供网下投资者参考。

  2、本次发行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2021年12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3、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1月4日(T-4日)的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4、本次初步询价采取申报价格与申报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每个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7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网下投资者需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页面显示“诚达药业初步询价已启动(待开始)”后、初步询价当天上午9:30前,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在线填写的金额与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载明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持一致。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工作日(2021年12月27日,T-9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自营投资账户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资金规模截至2021年12月27日,T-9日)为准。如出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截至2021年12月27日(T-9日)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投资者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700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5、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12月31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7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要求,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未按公告要求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或者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6)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限制名单及黑名单中的网下投资者;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9)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网下投资者沟通确认为显著异常的。

  6、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网下投资者的负面行为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公司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投资者报价,或者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等;

  (3)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4)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5)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审慎报价;

  (6)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报价;

  (7)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且未被主承销商剔除的;

  (8)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9)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0)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1)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2)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3)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

  (14)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定价程序及有效报价的确定

  (一)定价程序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行核查,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资格条件”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条件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数不少于10家。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1月7日(T-1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下列信息:

  (1)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同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略配售实施跟投。

  (二)有效报价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小于10家时,中止发行。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可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及其相应的申购数量将在2022年1月7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2年1月12日(T+2日)缴纳认购款。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T日)9:15-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1月6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2年1月10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2年1月10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2年1月12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凡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2022年1月10日(T日)15:00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22年1月1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2022年1月6日(T-2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战略配售部分的回拨情况将于2022年1月7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前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证券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被限售的10%的股份无需扣除。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2年1月11日(T+1日)在《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本次发行采用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网下配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以及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除上述A类和B类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二)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如下: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果A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保向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三)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按不同配售类型分配给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位,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网下投资者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四)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2年1月12日(T+2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将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获得初步配售的全部网下有效配售对象,需在2022年1月12日(T+2日)8:30-16:00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2年1月12日(T+2日)16:00前到账。

  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形的,该配售对象全部获配新股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的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2年1月14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22年1月1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缴款

  2022年1月4日(T-4日)前(含当日),诚达药业员工资管计划将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将于2022年1月4日(T-4日)前(含当日)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于2022年1月6日(T-2日)前(含当日)足额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若战略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2022年1月14日(T+4日)对战略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2年1月14日(T+4日)披露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安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5、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实施细则》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6、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7、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8、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9、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0、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黄河路36号

  联系人:杨晓静

  电话:0573-84601188

  传真:0573-8418590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权益资本市场部

  簿记咨询电话:021-52523660、52523661、52523662

  报送核查材料咨询电话:021-52523076、52523077

  发行人: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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