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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88         证券简称:力诺特玻      公告编号:2021-0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玉皇庙镇政府驻地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三号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庆法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9,792,4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3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89,710,2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6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2,2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2,280,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97,8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2,22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5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46,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84%;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33,7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693%;反对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51%;弃权3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456%。

  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1,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6%;反对55,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0%;反对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9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4%。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9,731,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16%;反对55,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18,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060%;反对55,6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39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程劲松律师、李得志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力诺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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