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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10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贺臻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吴颖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本次审议的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石璁、陈星霓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688589        证券简称:力合微        公告编号:2021-063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1日以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的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王慧梅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完善监事会治理,经全体监事讨论,监事会同意选举王慧梅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三届监事会一致。王慧梅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29日

  附件:王慧梅女士简历

  王慧梅,女,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年11月至2015年7月任深圳市小优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专员;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任深圳市指尖城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任深圳纽扣来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2019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慧梅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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