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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航发动力          公告编号:2021-8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3日分别以传真和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亲自出席11人,本次会议合计可履行董事权利义务11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杨森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9)。

  表决结果: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证券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航发动力       公告编号:2021-88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3日分别以传真和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亲自出席3人,合计可履行监事权利义务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牟欣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股票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航发动力          公告编号:2021-89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

  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航发南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株洲分行”)申请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向南方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基本收购款,保理金额不超过2亿元,保理费率年化不高于3.80%;中国银行株洲分行向南方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基本收购款,保理金额不超过4亿元,保理费率年化3.80%。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子公司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南方公司向招商银行长沙分行、中国银行株洲分行申请办理规模不超过6亿元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其中,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向南方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基本收购款,保理金额不超过2亿元,保理费率年化不高于3.80%;中国银行株洲分行向南方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基本收购款,保理金额不超过4亿元,保理费率年化3.80%。

  本次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概述

  (一)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企业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负责人:徐宏波

  营业场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

  成立日期:1998年06月24日

  主营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

  (二)中国银行株洲分行

  企业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负责人:陈志峰

  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61号

  成立日期:2005年5月8日

  主营业务: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围内授权的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房屋租赁。

  三、交易标的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南方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的情况。

  四、保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方公司拟与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甲方)为应收账款受让方/保理商,南方公司(乙方)为应收账款转让方。

  2.保理方式

  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服务,即商务合同双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理商以支付收购款的方式购买某一商务合同项下国内商务合同卖方有权向商务合同买方收取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商与商务合同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商务合同买方,保理商在该业务中承担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若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保理商无权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追索未偿收购款。

  3.保理金额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向南方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基本收购款。

  4.保理费率

  保理费率年化不高于3.80%,保理费由甲方按实际已发生的费用一次性向乙方收取。

  5.保理期限

  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甲方受让的具体每笔应收账款最迟应清偿的届至日/届满日。

  (二)南方公司拟与中国银行株洲分行签署《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业务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南方公司(甲方)为应收账款转让方,中国银行株洲分行(乙方)为应收账款受让方。

  2.融信达方式

  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保理业务是指对已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国内信用保险的国内贸易,乙方凭甲方提供的商业单据、投保国内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议等,向甲方提供无追索权的国内应收账款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及应收账款催收等保理业务服务。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乙方对甲方向其转让的应收账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作为买入应收账款的对价。

  3.融资金额

  无追索权国内融信达项下应收账款买断款项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4.融资利率

  融资利率为固定利率3.80%,融资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5.融资期限

  自乙方买断款项之日起至应收账款到期日加宽限期。

  五、开展保理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是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考虑,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六、独立董事意见

  南方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是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考虑,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南方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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