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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5        证券简称: 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味央厨”或“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24,975.60万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以账户余额为准)向全资子公司新乡千味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千味”)增资,用以实施募投项目“新乡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建设项目(三期)”。本次增资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和新乡千味将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6日和2021年11月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和子公司新乡千味作为甲方,近日分别与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上述银行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由于公司在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已按规定转入子公司新乡千味募集资金专户,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69号)核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8万股,发行价格为15.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4,308,80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52,186,648.7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2,122,151.2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1日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451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和子公司新乡千味作为甲方,近日分别与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上述银行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子公司新乡千味本次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乡千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建设项目(三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该等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捷、赵英阳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二)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情况

  公司在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以及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存放的募集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后的余额已按规定转入子公司新乡千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该等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明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园田路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撤销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

  特此公告。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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