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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7                  股票简称:安源煤业                 编号:2021-0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727.63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确定

  2019年12月10日,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煤业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煤物资公司”)与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招行长沙分行”)、原审第三人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旭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诉讼进展(重审二审判决)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安源煤业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63)。

  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9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招行长沙分行的再审申请。

  近期,招行长沙分行依据同一事实,改变诉讼请求,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向湖南省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8日,江煤物资公司收到长沙芙蓉区法院传票(2021)湘0102民初19851号、举证通知书(2021)湘0102民初19851号、应诉通知书(2021)湘0102民初19851号以及招行长沙分行诉江煤物资公司、湖南旭日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 本案事实

  原告招行长沙分行诉称,经湖南旭日公司申请,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有追索权)》(编号:65BL130003),约定湖南旭日公司将其对江煤物资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招行长沙分行,招行长沙分行支付约定的融资额后受让该债权。

  2013年10月10日,招行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公司共同向江煤物资公司送达《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及《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2013年10月21日至30日招行长沙分行向湖南旭日公司提供保理融资32,981,908.67元。到期后,招行长沙分行要求江煤物资公司支付保理款项,江煤物资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湖南旭日公司也未对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招行长沙分行认为江煤物资公司未向其披露和告知相关事实,导致其发放的保理融资款无法收回,江煤物资公司和湖南旭日公司对招行长沙分行的损失存在主观过错,要求江煤物资公司和湖南旭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本金人民币32,941,684.59元及至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的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8日为14,334,638.34元,2019年3月29日后的违约金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进行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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