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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资产管理 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执行。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约定,如国家有最新规定的,公司资产管理产品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

  依据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要求,结合金融工具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公司将资产管理产品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两类:

  一、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公司将主要依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专业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关文件为基础进行计量和估值,如存在预期信用损失的,则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二、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公司将主要采用前述第三方专业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进行计量(法律法规或行业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全面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可能对资产管理产品当日及以后的估值产生影响,或导致产品的净值产生波动。

  公司本次依据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要求,对上述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的方法进行变更,系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作出,符合资产管理产品合同的约定。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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