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6 证券简称:三生国健 公告编号:2021-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4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5408592G)存在以下事实:
1.2020年9月29日,你公司经会议讨论决定对主要产品益赛普降价50%。但你公司直至2020年10月22日才发布《关于主营产品价格调整的公告》,披露对益赛普降价50%的情况。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产品益赛普降价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你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以汇总方式披露公司向前5名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时,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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