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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63         证券简称:重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46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因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根据《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本行拟采取由本行现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增持股份的措施稳定股价,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2,659.76万元。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2021年7月23日起90天内,第一大股东自2021年7月23日起6个月内(如期间存在N个交易日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大股东买卖股票,则上述期限顺延N个交易日)。

  ●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行股份3,023,055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870%,累计增持金额2,664.22万元,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8.68元至9.35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2021年7月23日收盘,本行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其中,董事7人,分别为:董事长林军女士,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黄汉兴先生,执行董事、行长冉海陵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刘建华先生,执行董事、首席风险官、首席反洗钱官、总法律顾问黄华盛先生,非执行董事杨雨松先生,非执行董事刘影女士;高级管理人员5人,分别为:副行长隋军先生,副行长杨世银女士,副行长周国华先生,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彭彦曦女士,副行长黄宁先生。

  (二)本行第一大股东

  截至2021年7月23日收盘,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渝富”)持有本行462,179,748股股份,持股比例13.30%,为本行第一大股东。    二、增持措施的主要内容

  前述12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2021年7月23日起90天内,拟以不超过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总额(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73.86万元(根据国有股东单位相关管理要求,杨雨松董事增持义务由其派驻股东单位重庆渝富代为履行)。本行第一大股东重庆渝富自2021年7月23日起6个月内,拟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在本行获得现金分红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2,585.90万元。本次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2,659.76万元。

  本次增持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行于2021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三、增持措施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日,有关增持主体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本行股份3,023,055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0870%,成交价格区间为每股人民币8.68元至9.35元,累计增持金额2,664.22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有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中的增持义务均已履行完成。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增持本行股份85,400股(含重庆渝富代杨雨松董事履行增持义务部分),占本行总股本的0.0025%,累计增持金额77.56万元;第一大股东增持本行股份2,937,655股(不含代杨雨松董事履行增持义务部分),占本行总股本的0.0845%,累计增持金额2586.66万元。具体增持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股

  

  注:

  1.重庆渝富于2021年7月28日通过其子公司重庆渝富(香港)有限公司增持20,316,000股本行H股,重庆渝富为履行本次稳定股价义务而增持本行A股前的持股数量为482,495,748股;

  2.根据国有股东单位相关管理要求,杨雨松董事增持义务由其派驻股东单位重庆渝富代为履行,杨雨松董事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动。

  3.刘影女士已于2021年11月23日辞任,参见《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执行董事辞任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第一大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出售其所持本行股份。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

  (四)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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