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2 证券简称:ST天圣 公告编号:2021-08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关于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圣制药”)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渝刑终7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股东刘群所涉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2019年12月6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7日、2021年1月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及相关人员起诉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收到变更起诉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关于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二、本次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因新冠疫情反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以(2020)渝刑终73号刑事裁定,对天圣制药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群犯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虚假诉讼罪上诉一案中止审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目前重庆地区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情况确认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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