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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1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金占用事项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以现金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51%的股权。因弘润天源主要业务涉及生物工程技术,专业性较强,因此收购后仍然由业绩承诺方王安祥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2020年5月,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弘润天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存在大额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王安祥利用其担任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操控海南弘天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并为其个人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10月29日及2020年1月8日,王安祥未经公司审议程序,先后安排将海南弘天金额为1.46亿元、1.5亿元和1.7亿元的3张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66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违规担保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导致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前述违规担保实际上是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海南弘天的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形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5月30日、6月2日、6月23日和7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监管关注的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及《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等相关公告。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弘润天源向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19 年4月10日(并购前),弘润天源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支付往来款4,200万元。后经核实,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弘润天源代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通过预付款、往来款、违规担保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弘润天源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合计约5.42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安祥及其关联方仍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款项。上述3笔质押存单陆续到期后,因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定期存单内的4.66亿元银行存款全部被银行划走抵偿债务。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要求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担保并追回资金占用款项,为此,王安祥作出了系列还款承诺如下:

  (1)2020年6月22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王安祥承诺:其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2.96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1.7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王安祥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2.96亿元和1.7亿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在2020年7月30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3,280.40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

  (3)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向弘润天源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向弘润天源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

  上述承诺均已陆续超期,虽然公司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安祥仍未履行上述承诺,未归还上述占用资金,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2.针对上述违规担保造成的资金损失,公司已陆续启动了法律追偿程序,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公司就海南弘天被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划扣的1.70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向王安祥追索,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南宁中院已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对该案作出了裁定。南宁中院以被告王安祥作为弘润天源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同意将弘润天源财产转出并设置质押,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

  (2)2021年7月,海南弘天就其被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划扣的1.46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依法确认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广州银行珠江支行返还1.46亿元。2021年11月5日,广州中院就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弘天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判决,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3.公司将继续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合法途径向王安祥等责任方追索海南弘天损失的资金,或直接推进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王安祥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退回所有占用款。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尚未追回,公司暂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虽然公司已陆续采取措施追偿上述资金占用款项,但最终能否追回该等款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上述资金占用款项无法收回,将可能导致其他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因海南弘天违规对外担保造成的占用资金按70%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该款项的可回收性并可能继续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128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菱公司”)于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桂01民初2408号之一,南宁中院就原告八菱公司与被告王安祥、第三人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润天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了裁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8月,公司就王安祥操控公司的二级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造成海南弘润天源公司的17000万元银行存款被银行划走一事向南宁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王安祥支付17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被告王安祥支付律师代理费18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具体内容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二、本案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南宁中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南宁中院经审查认为,基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向案外人借款共计4.66亿元目的是为了履行原告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润天源公司”)51%股权的承诺。从时间顺序来看,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为股东;被告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8日向案外人借款并将款项转入北京弘润天源公司账户,该款应列为公司财产。被告作为北京弘润天源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未经原告同意将公司财产转出并设置质押,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550元,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裁定为一审裁定,目前暂未生效。若当事人不服,有可能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不上诉,本案有可能会移交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公司将根据后续进行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因海南弘润天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造成的占用资金按70%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该款项的可回收性并可能继续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桂01民初2408号之一。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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