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ST华钰 公告编号:临2021-123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对公司及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2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0322021001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322021003号、证监调查字0322021004号),公司及道衡投资因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事项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道衡投资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9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刊登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7号)。
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收到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3号),现将告知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相关内容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军、刘桂英、徐建华、孙艳春、邢建军: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衡投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道衡投资、华钰矿业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华钰矿业2017年半年报、年报,2018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刘桂英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西藏开恒、西藏诚康由刘桂英直接控制,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即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西藏开恒、西藏诚康与华钰矿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华钰融信2017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17,688.71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11.51%,2017年销售总金额为38,910.26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25.32%;2018年上半年销售总金额为16,016.61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8.86%,2018年销售总金额为31,989.86万元,占华钰矿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为17.70%。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华钰矿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情况。经查,华钰矿业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该事项,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道衡投资、刘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因刘桂英任担任华钰矿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董事兼总经理,且为时任华钰矿业董事长刘建军之妹,道衡投资及刘建军均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经查,道衡投资、刘建军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未及时披露道衡投资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司法拍卖情况
(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
1.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0年6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道衡投资持有的华钰矿业流通股57,683,027股,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2020年9月2日、9月16日、9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3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拍卖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15,640,081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20,191,531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华钰矿业21,851,415股股票(股票代码:601020)(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对上述57,683,027股股权进行司法拍卖,并以附件形式附有《执行裁定书》((2020)沪02执391号之一)扫描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57,683,027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经查,华钰矿业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57,683,027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10.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
华钰矿业于2020年10月9日、11月2日、11月3日、11月13日多次向道衡投资发送询问函,询问内容包含司法拍卖事项,道衡投资未回复。直至2020年12月30日,道衡投资向华钰矿业报送《关于股份被司法拍卖的告知函》。经查,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情况
l.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021年2月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分3笔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一)(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二)(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钰矿业(证券代码601020)10,000,000股股票
(三)(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对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进行公开拍卖,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华钰矿业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经查,华钰矿业未立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道衡投资持有华钰矿业30,000,000股股份(占华钰矿业总股本5.4%),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件。经查,道衡投资未能在股权被司法拍卖后,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股权代持协议、会计凭证、华钰矿业定期及临时报告、拍卖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钰矿业2017年半年报、年报,2018年半年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财务总监邢建军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华钰矿业未立即披露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华钰矿业时任董事长刘建军、时任总经理徐建华、董事会秘书孙艳春是对华钰矿业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按规定及时向华钰矿业董事会报送西藏开恒、西藏诚康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l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刘桂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道衡投资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应根据《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道衡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刘建军,董事兼总经理刘桂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2005 年)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证券法》(2019年)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道衡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华钰矿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三) 对刘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40万元罚款;对刘桂英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徐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孙艳春处以60万元罚款;对邢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邮寄至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 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西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公司本次收到的《告知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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