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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1-09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30日14:30。

  2、会议地点: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媒体中心。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由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3,273,416,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690%。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972,735,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54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00,680,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4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第1项提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第2项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提案

  提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2、 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向联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

  提案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以上提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石之恒律师、叶子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大悦城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大悦城控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大悦城         公告编号:2021-096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12月27日以当面送达及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10:30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一项议案:

  审议通过《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工作方案》

  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同意公司制定的《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工作方案》。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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