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统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等相关规定,自2022年1月 1日起,本公司旗下资产管理管理产品(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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