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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执行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2017年3月、5月陆续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8年4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财政部、银保监会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所述方法对旗下公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及计量。

  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发布其他规范要求的,我公司亦会将相关规范纳入执行范围,不再另行公告。因相关会计准则变化导致执行的估值原则及方法与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及相关规范要求明确的新估值原则为准。

  特此公告。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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