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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ST榕泰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口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一份,就公司涉及的相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向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借款30,000万元,约定从2021年8月18日开始,每半年为一期,每期贰仟伍佰万元整,分12期至2027年2月18日全部归还借款。截止2021年9月14日,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未足额归还第一期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目前债务余额29,985,93万元(不包括利息及罚息)。其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向张家口中院提起诉讼,将包括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杨宝生、林凤及本公司在内的人(或法人)列为被告,要求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

  二、判决情况

  经审理,张家口中院做出(2021)冀07民初94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判决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承担利息、罚息和复利;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杨宝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承担抵押责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承担抵押责任;杨宝生及林凤为上述借款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权承担抵押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杨宝生、林凤承担。

  三、公司的意见

  基于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的债务尚未全部到期,公司仅对到期借款承担双方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同时,张北榕泰云谷数据有限公司仅一期借款未足额归还,尚未构成根本违约,公司不应对借款人剩余全部借款履行担保责任。判决公司承担剩余全部借款的担保责任,损害了公司及包括众多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大量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此判决,显失公允,公司表示强烈不满,公司正按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准备上诉,坚决捍卫自身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关于本案的后续进程,公司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本公司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近日,公司接到不同法院送达的有关本公司涉讼的起诉书,相关情况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宝生;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到期本金102,700,000元立即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权(不动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被告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宝生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审理判决情况:上述诉讼将于2022年2月17日9时开庭。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

  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生、林凤、杨腾、陈瑾盈;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67,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揭阳市泰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生、林凤、杨腾、陈瑾盈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公告费、诉讼费等费用由以上八个被告共同承担。

  2、审理判决情况:上述诉讼将于2022年2月17日15时开庭。

  (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基本情况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

  被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宝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9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判令广东榕泰高级瓷具有限公司、揭阳市兴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杨宝生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原告对被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抵押的地块及上盖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其它费用由上述四位被告承担。

  2、审理判决情况:上述诉讼将于2022年3月22日14时15分开庭。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2021年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判决书,公司将可能承担利息、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担保责任,将对公司2021年度的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具体数据,请关注本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公司的指定公告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提醒各位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内容,敬请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7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粤5202民初3162号、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粤5202民初3171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1)粤0104民初46025号。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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