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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接C23版)

  (上接C23版)

  4、重塑供应链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供应链管理是维系整个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众泰汽车顺利复产,众泰汽车将重点重塑供应链体系,采取新老供应商联合开发、遴选核心产品等举措,保证成本优势及原材料的稳定供应;顺应车身轻量化趋势,提升产品续航能力;联合智能网联头部企业,提升汽车自动化程度;利用本地供应商资源,深入与其合作的程度,引进第三方物流,实现零距离供货,保证物流效率。通过以上举措,重塑完整高效的供应链体系,让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升级拓展新业务

  1、布局网约车市场、打造出行生态系统

  随着城镇化速度的加快、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人民对出行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化,网约车凭借其用车方便快捷、关注用户体验等优势,成为城市出行主要的交通方式之一。

  2020年,全国网约车用户规模3.65亿人,市场规模3,840亿元,有200多家网约车平台获得经营许可。一二线城市由于较高的人口密度和较旺盛的出行需求,市场持续保持增长;三四线城市人口基数大,网约车渗透率低,市场潜力大。中国网约车市场增速在2020年开始放缓,但是整体规模还是以15%的增速攀升,预计至2022年底市场规模将超过5,000亿元,市场空间巨大。随着国家对网约车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人民对出行品质要求的日益提高,定制化网约车出行成为趋势,众泰汽车将借助重整投资人的资源优势,快速布局网约车市场,拓展众泰汽车发展空间。

  2、聚焦消费热点,推动微型电动车下乡

  A00级纯电动车具备便利性高、合规性和安全性强(相较于低速电动车)、使用成本低等特征,特别适合居民短途代步出行,深受都市人群、都市女性、低线城市居民和城镇农村居民的喜爱。

  根据乘联会公布的数据,2015年至2020年,我国A00级纯电动车销量从7万辆增长至29万辆,复合增长率为33%。2020年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A00级纯电动车凭借精准的市场地位和极具竞争力的售价,打开了农村和城市通勤代步市场,实现快速增长,同比增速为62.7%。2021年我国A00级纯电动车市场迎来爆发式增长,1-6月实现销量32.8万辆,同比增速高达556.6%。随着短途出行需求的快速释放以及参与者的不断涌入,未来几年A00级纯电动车市场将是新能源汽车领域发展潜力最大、竞争最激烈的细分赛道之一。众泰汽车将积极布局微型电动车下乡业务,抢占微型电动车市场制高点。

  3、紧抓市场机遇,聚力打造经典产品

  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环境正在日益改善,人民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对汽车等高价值商品的消费能力日趋增强,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汽车制造业发展,致力打造汽车强国。

  根据先导国家经验,当乘用车千人保有量达到150辆左右,会经历一次“需求平台期”的调整,恢复后新车年销量将用较长时间实现乘用车千人保有量从150辆到400辆的波动式新增长。中国尚处于“需求平台期”阶段,汽车市场的发展趋势势不可挡,未来我国汽车市场发展空间巨大。众泰汽车将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以“大力发展新能源车和智能汽车”方针为纲领,聚力打造经典产品,进一步向智能化、网联化的方向加快产品研发速度,推动产品平台化研发和市场化升级,降低产品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同时加大资源投入助力新能源汽车技术产业化和市场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将以众泰汽车重整为契机,对公司实施市场化改革,推动改革脱困和转型升级工作,同时将结合重整投资人所处行业的资源优势,以恢复优化传统业务和升级拓展新业务为战略导向,实现业绩快速回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未来12个月内对*ST众泰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江苏深商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提名适合人士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做出独立决策。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以《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督上市公司依法合规保障员工的权益,后续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未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适当合理及必要调整,以提高上市公司运行效率和效益。若未来拟调整上述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发生恶性及不正当的同业竞争。

  4、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三)确保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江苏深商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等财务、会计活动。

  (四)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或领取薪酬。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3、本公司/本人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并作出人事任免决定。

  (五)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同业竞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在未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

  3、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包括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

  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公司/本人(包括将来成立的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将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

  5、本承诺函在本公司/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

  为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2、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上述承诺于本公司/本人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若未来拟更换上市公司在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没有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江苏深商

  江苏深商成立于2020年9月29日,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江苏深商控股股东深商控股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注:以上为合并口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净资产。

  二、国民数字

  国民数字成立于2017年12月4日,但自成立以来未开展业务,直至2019年12月27日才开通银行账户。其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注:以上为合并口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净利率/净资产;国民数字自成立以来未开展业务,直至2020年才开通银行账户。

  三、众富同人

  众富同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吉林深商均于2021年11月成立,众富同人和吉林深商系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尚未编制财务报表。

  四、万驰投资

  万驰投资成立于2021年11月11日,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万驰投资第一大股东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商创投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注:以上为合并口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

  五、力驰投资

  力驰投资成立于2021年11月10日,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力驰投资第一大股东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全域运力成立于2020年6月11日,亦无最近三年财务数据。

  黄继宏、叶长青、金贞淑均为自然人,不适用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委托协议书》;

  5、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决策文件;

  6、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重整计划、法院裁决的有关判决或裁决书;

  7、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有关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9、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处罚和涉及诉讼、仲裁情况的说明;

  10、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名单、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11、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4、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1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1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1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说明;

  1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20、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

  2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述备查文件的复印件可在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查阅,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北湖路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继宏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签名):黄继宏

  2021年12月31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签名):赵钰镯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吉林深商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金荣皓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前海深商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湘华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全域运力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娅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长青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贞淑

  2021年12月31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孔祥晶  郭震宇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魏先锋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继宏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签名):黄继宏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签名):赵钰镯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吉林深商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金荣皓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前海深商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湘华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全域运力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娅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长青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贞淑

  2021年12月31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黄继宏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签名):黄继宏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国民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签名):赵钰镯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吉林众富同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吉林深商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金荣皓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万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前海深商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湘华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深圳市力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全域运力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刘娅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叶长青

  2021年12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贞淑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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