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1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18)。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卢西村委河西村500号办公楼3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程立力先生。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15人,代表股份219,464,66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4.3391%。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18,996,695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4.2232%。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467,967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1159%。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7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股份22,020,262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4522%。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1、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原料采购货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9,463,8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2,019,4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可查阅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顾平宽律师、刘允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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