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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1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560号文核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8,402,76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5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052,517,287.5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8,02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3,034,497,287.5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另扣除审计验资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6,630,568.65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028,886,718.8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60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2021年12月28日完成了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合称“乙方”)、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签订,《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1年12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鉴于甲方已于募集资金到账前先行筹集资金对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实施增资、取得了相关资产的所有权,甲方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00万元。若甲方后续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情况,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丹枫、李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其中招商银行为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13、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届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4、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和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111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总结及相关材料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截至本公告落款日,公司已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项。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发行文件详见同日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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