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2-001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事项: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于2005年6月15日订立的内容为“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以下简称“华威贸易行”)将其名下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柏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获得胜诉,且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391民初8595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粤0391民初8595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陈锦林诉公司2005年6月15日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的诉讼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陈锦林(香港籍)
被告: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主张及理由:
1992年7月,深圳新星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的前身)在深圳设立,华威贸易行为该公司股东。
1998年12月,被告更名为新星化工(深圳)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6日,深圳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后更名为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制作的深高交所见(2005)字第1799号《股权转让见证书》称,原告于2005年6月16日代表香港华威贸易行在该所参加见证,书面签字同意香港华威贸易行将名下的被告100%股权以12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鸿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办理《股权转让见证书》,被告向联交所提交有签署于2005年6月15日且签有“陈锦林”字样的华威贸易行《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和涉案《股东会决议》。
2005年6月21日,被告以包括《股权转让见证书》在内的系列虚假文件骗取了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
2005年6月23日,被告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系列文件,将华威贸易行名下被告的100%股权过户给鸿柏公司,系列文件包括涉案新星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之一、《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董事会决议》之二。
市场监督管理局留存的四份文件及联交所留存的三份文件均标明签署于2005年6月15日,且都有“陈锦林”字样签名。原告认为上述“陈锦林”字样全部不是自己本人签名,其并未参加上述会议亦从未参加见证。原告至今从未以任何方式做出过同意将华威贸易行名下被告股权出售给鸿柏公司的意思表示,亦从未收到过股权转让款。
经深圳边检部门提供的出入境记录,2005年6月期间,原告没有入境记录,根本不在大陆,因而既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5日新星公司会议室的会议,也不可能参加2005年6月16日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的见证。
事实上,原告对股权遭非法侵占一事长期不知情,后在全面调查了解案情后发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3、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就上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2020)粤0391民初8595号】,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陈锦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锦林负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公司获得胜诉,因本案不涉及经济赔偿事项,涉及本次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因此,本次诉讼的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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