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科学信息大厦东梯12楼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集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陈维速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除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外,财务负责人王怒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2、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1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亚平、杨健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