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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29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集团”或“公司”)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赫美集团《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7,806,548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约14.84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783,447,973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31日。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票于当日停牌1个交易日。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152)。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转增股票登记相关工作,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356,证券简称:*ST赫美)将于2022年1月4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2-002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赫美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深圳中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1)。

  2021年12月20日,赫美集团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1)。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开赫美集团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6)。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61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集团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8)。

  二、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该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赫美集团申请本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申请费30万元,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 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在重整程序中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引入投资人提供资金支持,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了公司债务危机,改善了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投资人的支持,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2、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四、 风险提示

  1、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2-00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赫美集团”)全资子公司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浩宁达”)、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美商业”)于2021年12月31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1)粤03破617号之三、(2021)粤03破61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裁定确认惠州浩宁达重整计划、赫美商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全资子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一)惠州浩宁达

  深圳中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惠州浩宁达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开惠州浩宁达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6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惠州浩宁达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9)。

  (二)赫美商业

  深圳中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赫美商业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公司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召开赫美商业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7)。

  2021年12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2021)粤03破61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赫美商业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法院裁定批准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49)。

  二、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惠州浩宁达

  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该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惠州浩宁达申请本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案申请费30万元,从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赫美商业

  深圳中院经审查后认为:《赫美商业重整计划》明确规定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根据该标准,经管理人监督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赫美商业申请本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本案申请费30万元,从深圳赫美商业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 全资子公司重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重整计划》的执行显著改善了惠州浩宁达、赫美商业的财务状况,改善了全资子公司和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随着债务危机的化解以及投资人的支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重回良性发展轨道。

  2、经公司初步测算,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重整将对公司2021年度期末净资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

  四、 风险提示

  1、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生产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相关事项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因2020年度报告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3.3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30日开市起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30日起继续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和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处理,如果公司2021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1条之规定情形的,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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