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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 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2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除下列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刘尔彬先生在自查期间的买卖行为系在执行其减持计划。经公司核查及其发表的声明:“其在股票交易行为发生时,并不知晓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暨减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

  张国良先生为本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经公司核查及其发表的声明:“其在股票交易行为发生时,并不知晓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除下列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及其发表的声明:“其在股票交易行为发生时,并不知晓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该等买卖行为系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公司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2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志强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其中孙志强、颜雪涛、刘尔彬、卢伟东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张彦敏、廖朝理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柯希平因个人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罗渊、叶王根在公司会议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蔡雄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郑德伦、副总裁孙圣杰、董事会秘书陈雅依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4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全部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启茂、汪旻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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