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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月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北侧、井冈山路东侧,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世俊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名,代表股份131,610,0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40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131,600,9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5364%。

  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12名,代表股份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2%。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6名,代表股份1,585,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293%。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方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1,604,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股数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79,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6342%;反对股数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3658%;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1,604,2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反对股数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79,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6342%;反对股数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3658%;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31,604,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8%;反对股数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79,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99.6531%;反对股数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3469%;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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