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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2-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天集团”)及公司大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集团”)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3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8日,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签订《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完成后,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2020年9月15日,你们又签署了《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但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迟至2021年11月30日才就《补充协议》事项进行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水天集团及通信集团,水天集团及通信集团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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